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恒邦股份: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-每日速读

时间:2023-03-13 21:24:03     来源:证券之星

证券代码:002237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证券简称:恒邦股份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公告编号:2023-015


(资料图)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

     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、准确、完整,没有虚假记

载、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。

   特别提示:

     一、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

   (一)召开情况

   网络投票时间:2023年3月13日。其中:

   (1)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3月13日

上午9:15~9:25、9:30~11:30,下午13:00~15:00;

   (2)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:2023年3月13日上午9:15

至下午15:00期间的任意时间。

议室

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(http://wltp.cninfo.com.cn)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

形式的投票平台,流通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。

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,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

投票结果为准。

部门规章、规范性文件和《公司章程》的相关规定。

   (二)会议出席情况

   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 15 人,代表有表决权股份 601,001,259

股,占公司股份总数的 52.3514%。

   其中,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 4 人,代表有表决权股份

   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 11 人,代表有表决权股份 5,682,093 股,占公司股份总数

的 0.4950%。

   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 12 人,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 10,758,193

股,占公司股份总数的 0.9371%。

   其中,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 1 人,代表有表决权股份 5,076,100

股,占公司股份总数的 0.4422%。

   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 11 人,代表有表决权股份 5,682,093 股,占公司股份总数

的 0.4950%。

   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

   公司董事、监事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。

   二、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

   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,审议通过了如

下议案:

   表决结果为:同意 600,930,959 股,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 99.9883%;

反对 70,300 股,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 0.0117%;弃权 0 股(其中,因未

投票默认弃权 0 股),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 0.0000%。

   其中,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:同意 10,687,893 股,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

股份的 99.3465%;反对 70,300 股,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 0.6535%;

弃权 0 股(其中,因未投票默认弃权 0 股),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

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

   表决结果为:同意 600,930,959 股,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 99.9883%;

反对 70,300 股,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 0.0117%;弃权 0 股(其中,因未投

票默认弃权 0 股),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 0.0000%。

   其中,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:同意 10,687,893 股,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

股份的 99.3465%;反对 70,300 股,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 0.6535%;

弃权 0 股(其中,因未投票默认弃权 0 股),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

   三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

   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杨依见律师、刘强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

法律意见书,认为:公司 2023 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、召集人资

格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,均符合《公司法》、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

则》等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《公司章程》的有关规定,本次股东

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。

   四、备查文件

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。

   特此公告。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董   事   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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